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佛山市禅城区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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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佛山市禅城区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17〕509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审核佛山市禅城区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佛国土规划 〔2017〕22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禅城区南庄镇南庄村属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农用地1.9585公顷(养殖水面1.5295公顷、其他农用地0.429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0.3935公顷,以上合计2.3520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禅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上述土地批准后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规定办理。

  五、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