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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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规模的高速发展,众多建设工程和生产企业普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据我市统计,佛山市约有6千多个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广泛,且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以柴油为燃料的居多,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根据科研单位的测算,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约占全市总量的40%。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NOX和颗粒物相比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约是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的13%,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不容忽视,具有更大减排潜力。此外,由于机械老旧、在使用中维修保养不善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油品等原因,导致很多工地的机械在作业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行为时有发生,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以减轻由于此类机械保有量和使用量的不断增长给环境带来的压力尤为重要。

  2016年5月25日,《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于2016年5月26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赋予了环保部门直接处罚权,使环保部门加强政治有了有效抓手。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为环保部门严厉打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线索,形成对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治的高压态势,督促相关单位个个人使用排放合格机械,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佛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举报奖励办法》(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方案》的依据

  《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提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举报对象和机械类型的规定

  《办法》的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使用燃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包括打桩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等)和材料装卸机械等”。

  (二)关于举报原则、举报途径和提供信息的规定

  1.关于举报的途径,《办法》的第三条规定,“举报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行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向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举报:(一)拨打投诉热线电话:12345;(二)通过市、区环保部门的微信平台和电子邮箱进行举报(如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微信账号:佛山环保/foshanepb,电子邮箱:fsjkk@sina.cn)(三)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举报。”。

  2.关于举报时需提供的信息,《办法》的第四条规定“有效的有奖举报应提供以下信息:举报单位(个人)名称、违法事件发生地址、违法事件发生时间、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或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以及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

  3.关于举报的受理原则,《办法》的第五条规定“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人;(二)举报案件被查处且结案后,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三)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按第四条规定提供相应信息、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均不在奖励范围”。

  (三)关于举报信息受理程序的规定

  各区负责本辖区内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工作,《办法》的第六条规定,“ 各区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工作。接到举报信息或市环境保护局转办的举报信息后,各区环保部门应做好登记,组织查实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由于《条例》第二十九条已明确,“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维修,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各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考虑到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活动时间的不稳定性,以及黑烟等污染物的扩散性、即时性,被举报对象在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前可能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为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积极性,在举报信息真实的情况下,《办法》规定“对举报内容属实,但被举报对象在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前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计入有效举报。”

  (四)关于信息公开、信息共享的规定

  为强化环保信息公开,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强化联防联治,《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各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在部门网站公示上一个月举报信息查实结果,并向同级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定期汇总各区查实结果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对被举报内容属实的,住建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规划、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其宣传力度,督促其使用符合本市所执行的阶段性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合格油品,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使用黑烟机械行为的查处。”

  为加强对被举报使用黑烟机械行为的后续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果,《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举报人资料、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并将相关档案信息及时更新录入佛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五)关于奖励方法和奖励标准

  对于举报内容属实的有效举报,参考黑烟车、扬尘等举报办法,本《办法》的第八条规定,“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举报人,由各区环保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每宗举报奖励举报人奖金100元或价值100元的公交卡或电话费(电话充值卡)等奖品”。

  (六)其他规定

  《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 对举报人保密措施,举报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环保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四、实施的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